关于对福建南安市恒泰兴服饰有限公司《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送达的公告
关于对福建南安市恒泰兴服饰有限公司《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送达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公告
福建南安市恒泰兴服饰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583MA2YCX648P ):
我局于 2025 年 12 月 18 日对你公司税收违法事实依法作出《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泉税二稽罚告〔 2025 〕 2001 号)。由于你公司走逃失联、相关人员无法联系,致使上述文书采取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等其他方式均无法送达,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项的规定,将上述文书主要内容予以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 30 日,即视为送达。
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2025 年 12 月 22 日
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
泉税二稽罚告〔 2025 〕 2001 号
福建南安市恒泰兴服饰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583MA2YCX648P ):
对你(单位)(地址:福建省泉州市南安市罗东镇维新村世火桥边)的税收违法行为拟于 2026 年 1 月 20 日之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税务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拟作出的处罚决定:
你公司已走逃失联,未配合检查。2019 年 1 月至 2022 年 12 月,你公司向货代人员购买货物出口信息虚构出口业务,申报骗取出口退税款,涉及海关出口报关单证合计 37 份,报关出口金额合计 4053520.2 美元,对应免抵退税额合计 3547858.32 元,已全部申报退税。你公司涉嫌骗取国家出口退税,骗取国家出口退税额 3547858.32 元。
以上违法事实有以下证据:①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②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的你公司出口申报退税数据;③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的非正常户证明;④税务稽查工作底稿(二);⑤南安市公安局提供的相关证据资料(讯问笔录等);⑥案件编号为 235050220230000131 的部分卷宗资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六条第二款、《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停止为骗取出口退税企业办理出口退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 2008 〕 32 号)第一条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 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 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2 年第 24 号) 第十三条第六项第 3 目、第 5 目规定,拟由我局报请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审批,停止为你公司办理出口退税三年。。
二、你(单位)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请在我局(所)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到我局(所)进行陈述、申辩或自行提供陈述、申辩材料;逾期不进行陈述、申辩的,视同放弃权利。
三、若拟对你单位罚款 10000 元(含 10000 元)以上,或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其他情形的,你(单位)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可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所)书面提出听证申请;逾期不提出,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2025 年 12 月 18 日